为规范哈尔滨师范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丧事办理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丧事办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哈尔滨师范大学离退休教职工。
第二条基本原则
1.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的方针政策,丧事从简,实行火葬。
2.严禁铺张浪费和搞封建迷信活动,提倡文明节俭办理丧事。
3.党员领导干部应在殡葬事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以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第三条具体要求
1.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原工作单位和离退休工作处应安排人员及时到家中慰问遗属或子女。厅局级以上干部、著名专家学者逝世,校级领导应到家中慰问遗属或子女。
2.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学校一般不成立治丧委员会,可酌情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家属或本人生前要求丧事简办的,各单位应予以充分尊重和积极支持。
3.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遗体应就近火化。不实行火葬的,不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也不得为其丧事提供方便。
4.逝世离退休教职工属少数民族者,应尊重其民族习惯,但本人生前有遗嘱或亲属要求火葬的,应予以积极支持。
第四条职责分工
1.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其丧事由原工作单位和离退休工作处共同协助家属办理。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协助家属安排有关丧葬事宜;原工作单位负责发布讣告,协助家属撰写生平,应逝世者生前愿望或家属委托可主持告别议式;家属负责接待前来看望、吊唁的同志,办理其他善后事宜。
2.享受厅局级待遇人员、著名专家学者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厅局级领导逝世后,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发布讣告,安排告别仪式的相关事宜;其他人员逝世后,由原工作单位发布讣告,告别仪式可由原工作单位领导主持,原工作单位主要领导或离退休工作处主要领导介绍逝者生平。
3.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等事宜。组织部对享受厅局级以上待遇的干部逝世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其它有关问题的处理
1.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家属应及时向人事处和离退休工作处报告,人事处停止其工资和津补贴的发放。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工资关系已转到原籍当地民政部门的我校离退休教职工,丧事办理由当地民政部门和家属负责,所在原工作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表示悼念。
3.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发给遗属的抚恤金及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等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
4.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知名人士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可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报纸上刊登消息。
5.丧事处理结束后,家属应及时去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六条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归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
2.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