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离退休教职工慰问工作的管理,推动慰问工作制度化与规范化,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祝寿慰问
1.凡当年达到80岁、85岁、90岁的(以本人身份证为 准)离退休教职工均被列为祝寿慰问对象。
2.离退休工作处代表学校将采取不同的方式对慰问对象进行祝寿慰问。
二、病困慰问
1.年迈体弱、行走不便,或长期卧病在家、生活特殊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列为病困慰问对象,离退休工作处每年核定一次。
2.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病困人员进行走访慰问,由离退休工作处牵头,学院(部处)领导及相关人员每年年底一同对所有病困离退休教职工进行走访慰问。
3.走访慰问时,对老同志提出的实际问题与困难,根据政策和客观条件的许可,尽心尽力为老同志排忧解难,办好实事。
三、住院慰问
1.患病(常见病除外)住院的离退休教职工均被列为慰问对象。
2.离退休教职工住院期间,由离退休工作处、学院(部处)领导及相关人员前往医院进行探望与慰问。
3.对于患病住院出院后告知的,应向离退休工作处提供入院单、病历复印件、出院单等证明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行补慰。
四、经费来源
各类慰问的慰问品均由离退休工作处提供,其标准由离退休工作处依当年经费预算确定。慰问所需经费从离退休活动经费中列支。
五、其它
1.本规定解释权归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
2.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